第 四 條 |
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之服務對象根據其結帳及付款方式,區分為月結企業用戶及預付卡個人用戶。月結企業用戶均採每月固定日結帳付款,以下簡稱用戶;預付卡持用人均採預付款項,利用線上計費機制予以扣款,以下簡稱持用人。 |
第 五 條 |
用戶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個人用戶姓名資料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及檢附個人雙證件證明;一般企業用戶應檢附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
第 六 條 |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於同意書中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
第 七 條 |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效力等同於用戶法定代理人之本人親自申請,用戶需履行契約之責任。 |
第 八 條 |
用戶登記於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始得辦理異動。 |
第 九 條 |
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時,得以電話通知申請,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並填回終止使用電信服務通知書。 |
第 十 條 |
預付式電話卡服務採預付及儲值方式,以撥接及輸入密碼由本公司提供電話語音轉售服務,屬不特定持用人之使用,無須辦理申請、異動及終止。持用人因遺失電話卡或遺忘輸入密碼因而造成之損失不得求償於本公司。 |
第 十一 條 |
預付式電話卡於產品或包裝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名稱
二、金額及使用期限
三、使用操作程序
四、服務電話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管理,應遵守交通部頒布之「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
第十三條 |
處理用戶資料之資料庫設計,應使工作人員於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查閱之相關設備,輸入下列資料之一,即可為當事人確認該資料庫是否包含其用戶資料:
一、用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法人用戶戶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用戶帳號或使用電信設備之號碼。 |
第十四條 |
依用戶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用戶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劃標準,應具備下列事項: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其他安全維護。 |
第十五條 |
資料安全:
一、 |
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指定使用人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使用紀錄。 |
二、 |
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 |
三、 |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用戶資料檔案。 |
四、 |
用戶資料檔案使用完畢,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
|
第十六條 |
資料稽核:
一、 |
用戶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
二、 |
以電腦處理企業用戶資料時,應核對用戶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
|
第十七條 |
設備管理:
一、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二、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
第十八條 |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
二、 |
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 |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於用戶終止使用日起算一年後消失資料保存之義務。 |
第二十條 |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政府機關基於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之需要並依法律程序申請者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或提示。 |
第二十八條 |
因本公司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基本月租費按下表扣減,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月租費為限: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 基本月租費標準扣減10%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基本月租費標準扣減30%
48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基本月租費標準扣減60%
96小時(含)以上 基本月租費標準扣減100% |
第二十九條 |
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對於暫停使用期間造成之損失,用戶不得求償於本公司。 |
第 三十 條 |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部分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但若以折扣購買者,則需以餘額之原購買折扣退還金額。 |
第三十一條 |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但若以折扣購買者,則需以餘額之原購買折扣退還金額。 |
第三十二條 |
本公司服務專線為:04-2255-8026。
本公司傳真專線為:04-2255-0568。
電子郵件2service@global-links.com.tw |
第三十三條 |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疑義並提出申訴時,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將暫緩對該用戶執行費用催繳或停止通信。 |
第三十四條 |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之因遭盜、冒用而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須全額支付;本公司接獲用戶之電話通知後,用戶可免負其遭盜、冒用所衍生通信費之責任。 |
第三十五條 |
消費者如不再使用本公司之各項電信服務時,得以電話或書面通於七日前通知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服務電話為 04-2255-8026若有溢繳費用或未使用完之金額時本公司將於終止使用日期後十日內通知消費者,無息退還,但若當初消費者以折扣購買時則需以剩餘或溢繳之金額以原購買折扣退還款項。 |
第三十六條 |
本公司之服務契約攸關消費者之權益,消費者應逐條詳讀並逐一簽認,本規章未規定事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